记者今天获悉,原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副厂长贺常青,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
贺常青曾任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北京市百克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2月28日,其利用担任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劳服公司存放在北京百克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百克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5万元公款用转账支票划入其弟租赁的通州区兴达印刷厂(以下简称“兴达厂”)账户内,借给其使用,至今未还。
此外,其利用担任劳服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于2000年6月间,将劳服公司存放在百克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公款10万元用一张转账支票划入兴达厂账户内,并于同年6月28日用兴达厂支票转入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房管组,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的住房的部分房款;将公司银行账户内30万元资金用转账支票方式转出换取其弟租赁的兴达厂支票后,打入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房管组用于其个人购房。于2002年2月4日将该公司存放在百克公司银行账户内的25万元公款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借给时任业务员的贺某购房使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贺长青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积极退赔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的挪用的25万元公款,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