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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劳动用工合同解除或终止部分,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有些糊涂,问题有二:
一、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我觉得应该是除非是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其余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该支付补偿金,但其中不包括: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2、劳动者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的;3、劳动者死亡的;4、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三、四款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的(这一条我想不通)。请问是这样吗?
二、如果以上范围是对的,还有遗漏的事项吗? 

1、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第4点,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三、四款原因企业裁员的,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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