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提供材料:
1、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的地质(资料)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相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矿业权人填报相关表格(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其他具备填报条件的单位等);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盖章;
3、下级管理机关(县、市局)初审意见(上级登记机关认为不需要下级管理机关初审意见的,可直接由上级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4、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审定→登记→发登记证。
相关表格:
1、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3、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通讯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
邮政编码:510620
工作电话:020-38845135
电子邮件:kgc@gdlr.gov.cn
联 系 人:许新立
相关表格下载: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