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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依据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提供材料:
  1、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的地质(资料)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相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矿业权人填报相关表格(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其他具备填报条件的单位等);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盖章;
  3、下级管理机关(县、市局)初审意见(上级登记机关认为不需要下级管理机关初审意见的,可直接由上级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4、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审定→登记→发登记证。
  相关表格:
  1、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3、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通讯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
  邮政编码:510620
  工作电话:020-38845135
  电子邮件:kg
c@gdlr.gov.cn
  联 系 人:许新立

相关表格下载: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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