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通知》
办事条件 各设区市、县司法局及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以追捕逃犯、押运罪犯的车辆; 申请警用车辆牌证的车辆(1)必须是设区市、县司法局、监狱和劳教管理机关的车辆,(2)必须在各单位警车编制数以内。
办事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各单位新购警用车辆上牌,必须具备的材料:(1)新购车辆购车发票(原件、一式五联)(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证及车辆参数表(原件)(4)车辆购置附加税缴税或免税证明(原件)(5)司法部警车分配单(6)警车审批表(县、区司法局需到设区市司法局、公安局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计划财务装备处
办事地点 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七楼 计划财务装备处(五)
联系方式 0791-6257283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