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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防范措施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余谭生律师
  1、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发展和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好实行定期审核的办法,即筛选商业秘密计划,找出所有潜在的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其处于受保护中。
  2、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
  3、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4、如有可能,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
  5、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
  6、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
  7、要求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
  8、制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
  9、对管理人员,主要雇员以及将会经常使用接触秘密信息的人进行推荐和背景检查。
  10、和即将离职的雇员进行离职面谈,提醒他们仍有继续对公司秘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11、与雇员鉴定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合同:
  (1) 雇员保密协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有可能,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要保密的信息范围,即“所有有关××产品的说明书、开发计划、市场营销等等”。协议规定得越清楚详细,且将来如可能发生的侵权诉讼中就越有利。
  (2) 竞业禁止协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禁止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竞业禁止的特定范围。
  b、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c、补偿数额:关于补偿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支付的补偿标准。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当地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数额和支付方式。
  d. 补偿金的支付办法。

       e. 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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