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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少交房面积超过3%,买受人申请退房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张某与某开放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告购买了XXX商铺一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严某全款支付了购房款。
    2014年,开发商通知张某办理交房手续。2014年,张某办理交房手续查看该房屋的测绘报告,实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并且已超过3%。
    后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无法协商,张某委托王律师代为处理与开发商因面积误差引起的退房的法律事宜。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立即发函通知开发商退房通知,双方因对违约金额差距过大,无法协商,后诉至人民法院。后双方在法院调解解决,张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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