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经济法: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4-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过错属不属于免责事由?
第三人过错属于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但是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据上述法条可知,污染者最终并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要求其赔偿的,其也要先进行赔偿之后再能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之环境民事责任
»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
»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食品安全第三人责任
»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司法考试经济法题解: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
司法考试商法:清算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
司法考试经济法:产品责任问题研究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