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清算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算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某有限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三位股东赵、钱、孙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约50万元。另查明,赵、钱、孙认缴的出资已经缴齐,未发现抽逃出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B.债权人有权主张赵、钱、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债权人有权主张赵、钱、孙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D.赵、钱、孙不必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清算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解释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法律|教育网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是五十万的相应责任,还是不以注册资本为限的无限连带责任?
是的,老师认为这里是无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