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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民事责任及分类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2)无过错责任:特别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 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人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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