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高伟威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孙中伟律师
 
案件名称:高伟威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审判长:李健
代理审判员:李加玺、何春燕
书记员:房军
裁判时间:2012.11.14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甲基苯丙胺4500多克 毒品再犯 核准死刑一人 改判一一人死缓
裁判要点】被告人高伟威、李俊杰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高伟威的量刑适当。鉴于李俊杰系应高伟威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高伟威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高伟威,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较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18618351009)。
        
裁判文书】          
被告人高伟威,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XX区XX街XXX号。2010年4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俊杰,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XX区XX路XXX号X楼X号。2005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伟威、李俊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徐刑初字第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伟威、李俊杰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高伟威、李俊杰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6月11日以(2012)苏刑一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9年9月初,被告人高伟威接龚毅芳(另案处理,已判刑)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即联系被告人李俊杰组织货源。同年9月初至12月,高伟威在湖北省武汉市格格屋宾馆,先后五次将从李俊杰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350克加价贩卖给龚毅芳。龚毅芳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徐州市贩卖。            
2010年1月至2月,被告人高伟威在武汉市格格屋宾馆,先后两次向龚毅芳及其同居男友邱锴(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900克。龚毅芳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徐州市贩卖。            
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高伟威在武汉市兰陵公馆1512房间,将从被告人李俊杰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1000克及从其他毒贩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189克、氯胺酮100.1克加价贩卖给龚毅芳。次日,龚毅芳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徐州市火车站时被当场抓获。            
2010年3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高伟威抓获,在高伟威租住处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的“麻古”267.1克及咖啡因1.2克。同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俊杰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1.3克及海洛因0.9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高伟威、李俊杰及另案处理的龚毅芳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麻古”、氯胺酮等物证,住宿登记信息、涉案银行卡交易清单等书证,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结论和另案处理的龚毅芳、邱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伟威、李俊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威、李俊杰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高伟威的量刑适当。鉴于李俊杰系应高伟威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高伟威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高伟威,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较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一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伟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一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刑初字第00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俊杰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三、被告人李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第一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其判处死刑是合适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2009年9月初,被告人高伟威接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即联系被告人李俊杰组织货源。先后五次将甲基苯丙胺共计1350克加价贩卖给他人;2010年1月至2月,被告人高伟威又先后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900克。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高伟威又将从被告人李俊杰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1000克及从其他毒贩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189克、氯胺酮100.1克加价贩卖他人,很显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伟威积极预谋,纠集人员,联系贩买毒品,并指挥他人组织货源,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对其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来加以处罚。因此,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是合适的。
二、第二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明显少于第一被告人,虽系累犯,但所犯前罪较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直接死刑改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中的第七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本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庭根据本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即第二被告人李俊杰系应高伟威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高伟威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高伟威,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都较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做出: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一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刑初字第00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俊杰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改判处:被告人李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可能性评估】甲基苯丙胺4500多克(+15分),共115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