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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斌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15    作者:孙中伟律师
 
案件名称:岩斌运输毒品
一审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云南省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审判长:陈学勇  
审判员:刘静坤、张向东  
书记员:黄有湘  
裁判时间:2013.6.23
【关键词】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11公斤,主犯,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
【法院判决】
被告人岩斌,男,佤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单元×××室。2011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岩斌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岩斌邀约赵三木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同运输毒品。次日,二人在云南省孟连县芒信路接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岩斌借来的云J76180轿车后备箱内,并由岩斌驾车前往云南省普洱市。当日23时01分,当车行至思澜公路94.9公里处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11110克、鸦片150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岩斌时从车后备箱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鸦片等物证,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证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及鸦片的毒品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赵三木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岩斌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斌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及鸦片,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岩斌联系运输毒品,邀约他人参与犯罪,并具体实施运输行为,系主犯。岩斌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077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1.被告人岩斌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及鸦片,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按照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岩斌邀约赵三木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同运输毒品。次日,二人在云南省孟连县芒信路接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岩斌借来的云J76180轿车后备箱内,并由岩斌驾车前往云南省普洱市。被告人岩斌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按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被告人岩斌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岩斌积极组织、联系运输毒品,邀约他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并且负责实施了具体的运输行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对其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来加以处罚。被告人此次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110克、鸦片150克,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依法惩处。
    3.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可能性评估】
运输甲基苯丙胺11公斤(+20分),1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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