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原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王玉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玉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83万元、美元1000元、购物卡1万元予以追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玉林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包河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王玉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计人民币83万元、美元1000元及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玉林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王玉林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