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六种风险
不签订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六种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经快7年的时间了,但是现在还有很多的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致使劳动者要进行维权是特别困难的一件事,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来说也存在很大的风险,今天我来给大家分析一下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哪些风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8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4条、15条的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我总结了有以下6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要求双倍工资的时间最多只能要求11个月。
2、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与其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是还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及时进行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进行补偿的,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6、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