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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立法权威笔记(法理学)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中央立法权限划分
A.全国人大
a.制定修改基本法律(狭义)
B.全国人大常委会
a.制定修改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b.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但要受到以下限制:
(1)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
a.不能授权制度行政法规的事项:
(1)由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b.禁止转授权
c.授权具有期限性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授权立法事项制定法律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D.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
a.行政法规制定事项:
1执行法律
2为履行行政管理权
3授权立法
b.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F.法律案的撤回
a.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在交付表决前分情况:
b.全国人大:经主席团同意,向大会报告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向常委会报告
G.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
a.法律议案审议时,都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适宜
b.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提请的主体一个是主席团,一个是委员长会议
c.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e.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程序
f.“三读”是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
1 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2 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
3 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g.“两读”: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
h.“一读”: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
i.常委会暂不交付表决制
1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3由委员长会议提出4经联合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
j.法律案的终止审议情形
1搁置争议满两年的
2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审议的
H.法律的解释权
a.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b.解释的原因:明确具体含义;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c.有权提请解释的主体:“两央”(中央政府、中央军委)
“两高”(高法、高检)
“两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政府常委会)
d.公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2.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A.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a.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b.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权限来源:须全国人大具体授权,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授权
2适用范围:经济特区范围内(即使是经济特区所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无须批准(即使是所在市制定也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a.制定主体:仅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不包括常委会。
b.生效条件:自治州、自治县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须报国务院备案,因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效力就上升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在自治区内优先适用,但存在三个限制:
1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D.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制度
a.不经批准的:人大制定由主席团公布,常委会制定由常委会公布。
b.经批准的: 一律由原制定机关常委会的公布。
3.部门规章
A.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
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2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D.制定程序:由部委会议决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E.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备案
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4.地方政府规章
A.制定主体: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也可以是自主性立法
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属于本行政区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D.制定程序: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E.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该报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无须批准(注意与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区别)。
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效力位阶
A.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B.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a.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b.国务院有权裁决行政规章之间的不一致,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定的适用,欲否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审查改变与撤销
A.备案制度的总结:
a.不经批准的:下位法向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
b.经批准的: 效力就上升至批准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上位法的由该批准机关报请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B.改变与撤销的总结:
a.下列情形存在领导关系:进行合法及合理性审查,可改变或撤销
1本级人大对其常委会
2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注意:不是上一级)
3本级政府对下级部门
b.下列情形存在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只可撤销
1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
c. 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制定的文件,但只是监督关系。
7.提请审查要求及审查建议的主体
A. 提请审查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
B. 提请审查建议的主体:5个主体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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