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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时出现假票 银行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2014-11-13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07年10月,C公司与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约定由C公司供给F公司1105吨钢材,每月供给F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货物,要求F公司在一月内结清货款150万元。F公司给付原告3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作为质押。  C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2月21日两次通过A银行进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A银行向B银行查询,B银行给出的查询结果为该汇票无止挂冻,情况属实,真假自辩。此后,C公司向F公司发送价值150余万元的钢材。  此后,F公司拒不支付货款,C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到A银行将F公司的质押汇票予以汇兑,A银行向B银行邮寄了汇票,被告知:收到你行托收的承兑汇票一张,此张票已被确认为假票,没收此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C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A、B两银行在两次查询时未识别该汇票为假票,导致C公司货款无法追回,现要求两银行承担赔偿货款损失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银行作为委托查询行,在查询过程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过错。而B银行作为汇票承兑行,已对此汇票做出“真假自辩”的结论,即B银行已尽到提醒义务。故A、B两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并无不当之处,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作为查询行,A银行对查询内容的真实性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呢?本案中,A银行作为原告的开户银行,接受原告的委托代其向汇票的承兑行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原告。“该汇票无止挂冻,情况属实,真假自辩”这一查询内容由汇票承兑银行做出,与A银行无关。  那么,A银行作为代理查询行,其业务办理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首先,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传真查询、利用“中国票据”网查询及实地查询等方式,A行采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相应的查询程序,并规定要求输入的查询事项。A银行两次查询所发出查询书以及处理程序均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此外,B银行向原告告知的查询结果中已明确载明“真伪自辩”,也就是B银行从未向原告出具过该汇票是真实的查询结果。因此,B银行的查询结果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原告两次查询对“真伪自辩”的查询结果均予接受,并未提出“银行应明确答复票据真假”的异议,现要求银行承担“未识别假票”的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启示  本案虽最终银行胜诉,但还应看到银行在汇票的查询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银行汇票查询业务各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目前,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次较低,这直接导致查询业务各方法律责任不清,易形成纠纷;二是银行查询内容的一些表述规定或惯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情况属实”的表述就可进一步细化,明确查询可以查明的情形,说明无法查明的情形。表述过于简单,也易形成纠纷。基于上述问题,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本案胜诉的关键就在于银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了有关查询业务制度规定,制度执行中任何环节的不到位都可能形成法律风险。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银行应进一步细化有关操作规程,可参照银行制作制式合同的成功经验,对如查询通知单等内容做出制式规定,通过细化完善有关操作减少该类业务的法律风险。  做好对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一些客户对银行业务并不熟悉,只是基于自身需求单方面希望能达到某个目标或效果。这就需要银行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到照章合规办理业务,还要在办理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让客户了解业务办理的有关情况,在保障客户知情权的同时,也为日后处理纠纷留下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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