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五大注意事项之债务人篇
民间借贷五大注意事项之债务人篇
2010年7月6日袁某因经营亏损急需资金周转,在朋友的介绍下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期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在交付借款时扣除,以袁某的住房做抵押,并于同日到房产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三日后,周某让其母刘某将借款95000元现金交付到袁某手中,让袁某签下收条,载明收到刘某借款95000元。2010年12月20日,周某将袁某起诉到法院,称袁某借其100000元人民币到期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袁某偿归还其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整。周某提交了袁某签下的借条及抵押协议,证明袁某向其借款100000元及已经收到其借款的事实。庭审中,袁某提出其所欠周某的100000元及利息已于2010年12月9日还清,与周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后因袁某不能证明与其存在借贷关系的是刘某,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袁某归还周某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往往在我们急需用钱时会不顾一切签下借条,允诺高利息,殊不知后患无穷。借款具有哪些风险呢?我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规避。
一、要明确借贷责任主体,在写收条或者欠条时一定要备注收到的是谁的钱或者所欠的是谁的款。上述案例袁某之所以要还双倍借款的原因就在于在给刘某写收条的时候没有备注所收款项是向谁借的钱。
二、贷款人委托他人代收借款时一定要让其出具委托书或者让收款人注明所收款项的来源。生活中贷款人让借款人向第三人归还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若将借款归还给他人而没有证据证明已归还借款而被判决再次归还。
三、偿还借款一定要让收款人出具收款凭证。很多时候往往基于信任,还款是没有让贷款人出具收款凭证,也没有他人在场,贷款人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贷款,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判决再次归还。
四、签署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一定要谨慎。实践中,贷款人为了能确保其借款能收回,与借款人签署一份买卖合同。若贷款人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双方存在的为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五、已支付的超过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非都能退回。有很多人认为超过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不假思索签订借款合同。殊不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是不支持的。
资金紧张时有人雪中送炭固然温暖,但是也要谨防偿债不能时掉入另一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