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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十大注意事项之债权人篇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和李某系好朋友,2010年3月,李某因生产经营之需,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张某将在家里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某,鉴于两人关系一向较好,张某没让李某出具任何书面凭证。2012年7月,张某向李某索债,李某称没有向张某借过款。索债无过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生活中像张某这样哑巴吃黄连泪往只能肚子里流的例子数不胜数,借款有风险,借款需谨慎。怎样来规避借贷法律风险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要规避借贷法律风险,可以从此以下十点着手。
 一、借贷要合法。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诈骗、吸毒等非法活动,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如借款时不知对方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借款用途。 
 二、借贷责任主体要明确。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只能界定为其个人借贷;同样的,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时表明了身份,但是借款人处落款为公司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则只能认定借贷关系发生在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未能证明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能被界定为一方个人债务,因此,借条上最好有欠款夫妻的签名
  三、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仅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而且还要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是否还欠其他人款项等。 
    四、订立借贷协议。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借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文中张某之所以诉讼败诉,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所致。 
    五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已经支付了的高利息及复利是否可以退还,目前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对于已经支付的部门不予以退还,但是对于尚未支付的部分不予支持。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借款人自己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来提供担保,如果选择抵押担保方式一定要到相应的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选择由第三人来提供担保,则要事先考察一下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否则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七、及时催收到期借款。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懒惰者,不要躺在权利上沉眠,如借款期满后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则诉讼到法院只要对方提出你在两年内没有主张过权利,法院就会判决你败诉因此,要及时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八、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权。
   九、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以高利息为诱饵,进行地下集资。虽然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十、约定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管辖法院无约定的,一旦发生纠纷,就只能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增大维权成本。
  曾经一个朋友说过,借钱时将他老婆给我做小妾都愿
意,还钱时让我老婆给他做保姆也不肯。借钱有风险,希望以上十点注意事项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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