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湘西第一贪”的湖南省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祥云等特大贪污案尘埃落定。
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6月16日向各被告人送达了二审裁定书,宣告本案终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人杨祥云、刘清芳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以贪污罪判处杨祥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刘清芳、刘国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定,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刘国瑞(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清芳(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祥云的妻子)等人,采取超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将应缴的国有资产5756000元土地出让金变成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
其后,杨祥云又与刘国瑞、刘清芳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净资产(隐瞒公司资产10235081.99元)、夸大债务等方式,用19万元低价买断了万溶江分公司所有权,并注销了万溶江分公司,成立了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刘清芳任董事长,刘国瑞任经理,由杨祥云实际控制,从而实现了鲸吞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
此外,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乾州新区指挥部拆迁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卖乾州新区指挥部已征用土地,将售地款4721550元变为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杨祥云系主犯,贪污1495.6万余元;刘清芳、刘国瑞系从犯,贪污数额均为1023.5万余元。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群众举报,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初对杨祥云等人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了初查,同年8月正式立案侦查,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5月23日至25日,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