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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说明、不捕理由说明双向说理制度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07    作者:李光辉律师

第一条 逮捕必要性说明,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还应当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理由进行说明。
不捕理由说明,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在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提出具体明确补查意见。
第二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应当对逮捕必要性的理由进行说明:
(一)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真诚悔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三)属于预备犯、中止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四)犯罪嫌疑人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条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但属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必要性说明。
第四条 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应当在《提请逮捕书》中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或说明:
(一)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证据材料;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诉讼、逃避侦查可能的证据材料或说明;
(三)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证据材料或说明。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说明的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或情况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分析论证逮捕必要性理由是否成立,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逮捕必要性理由不能成立,在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或不接卷。
第六条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在《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对追加逮捕必要性向公安机关进行阐明。
第七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与《不捕决定书》一并送达公安机关。
第八条 对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缺陷,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的理由,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罪刑轻重、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的理由。
第十条 对于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时,应当根据犯罪构成、法律规定等,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的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未提供逮捕必要性说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逮捕必要性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未按要求补充的,检察机关可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但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或不接卷。
不捕案件检察机关未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捕理由,必要时可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下级检察机关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相关问题,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省公安厅法制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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