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破产清算顺序
发布日期:2014-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而前面关于别除权:
1.别除权人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作为普通债权。
2.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
问题:关于别除权和在建设工程价款在前述清偿顺序中的位置?
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其次才是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