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成功获取股权、资产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被告未到庭】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工厂股权及不动产资产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因人在福建无法出庭参与诉讼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福建工厂的股权、资产、房屋、不动产等。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7月2日立案,2014年8月5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房子归女方和儿子所有。
3、双方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要求出示男方过错婚外情的视频证据,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工厂问题、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利益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自己名下持有的财产巨大,而女方不满足于我方的分割方案以及调解意见,但庄荣华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取证困难,评估困难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均没有进行分割,全部归男方所有,而且双方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66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964年,汉族,福建省某厂长,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小市街房产归原告A、儿子C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
三、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夫妻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为144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7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
离婚后父母一方想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根据《意见》第17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进行变更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种情形,父母双方协商未果的,根据《意见》第15条,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一方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根据《意见》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