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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分享怎样快速离婚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10-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最快时间快速彻底离婚
【建邺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争吵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痛苦不堪,逐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30日起诉立案,2013年8月7日成功彻底离婚
整个诉讼历时7天完成当事人的疑难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9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于2 0 1 3年7月3 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女儿C随B生活,A自2013年8月其每月支付C抚养费1 6 2 5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A每月探视C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床上用品四件套、餐桌一张、大凳子六张、小凳子六张、1.5米大床一张、电视机柜一张、五斗橱一张、电风扇一台、豆浆机一台、3 2寸夏普彩电一台归B所有;保险柜一只、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只、电火锅一只归A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六、本市集庆门大街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归A所有,A折价补偿B 65000元,该款于2013年9月6日前给付;
七、如C发生重大疾病(以医保确定的重大疾病为标准),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八、双方无其他纠葛;
九、本案诉讼费用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7日


二十年婚姻一次诉讼彻底解决【17天办结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长期在外工作与妻子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已有20年之久,育有两名子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至此协商无果,当事人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1、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2、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男方当事人所有。
3、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江宁开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潘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被告蔡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持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2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在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一女、一子均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2月起,由被告蔡某负责代管,潘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蔡某代管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其中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占产权90%的份额,儿子占产权10%的份额,潘某对该房屋无居住权,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属儿子部分由原告潘某负担,属蔡某部分由其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潘某归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潘某7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欠曹某8000元,由被告负责归还;其余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潘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
六、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战鹏
(江宁法院院印)
2012年11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韦静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离婚律师系启动诉讼离婚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展开诉讼行动,是推动事件进展向前最好的方式。律师点评:

此案为庄律师近期办理较为成功且效率快捷的成功案例之一,为当事人处理年代较远、一方固执己见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新的诉讼与方法,很多当事人在面对10年、乃至20年的婚姻纠纷,怕开口,怕亲戚朋友知道,怕婚离不成,反而改变了周遭的社会关系,此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快速而便捷的成功将双方的离婚解除,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都大体满意,为当事人结于心中的难言之隐处理完毕。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进行数日的系统分析研究,制作了专业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庭审意见等材料。
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立案于江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于2012年11月24日】。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荣华律师也未停止办案的脚步,积极与被告联系,了解对方的诉讼意愿和想法,积极寻求双方能够在和平、稳定、不争执的气氛下解决多年的纠纷;但被告作为婚姻妻子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想法的丝毫没有改变。
第一轮接触暂无效果的情况下,接下来的数轮沟通,庄律师慢慢使得对方了解到,离婚自由是宪法及婚姻法赋予双方的法定权利,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双方应当秉持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婚姻真的已经是“死灰”,那么积极的获取相应的财产或抚养权才是正道。
双方名下财产主要集中为一个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以及一个有车贷的现代汽车,婚内子女共有两名,其中一名子女智力稍弱于常人,需要长期照料,我方委托人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此后,法庭通知2012年11月24日至江宁区开发区法庭,进行第一次庭审诉讼活动,庄律师在双方调解夫妻矛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争取抚养权方面发表了大量的律师意见,期间法官也积极配合,给予了相应法律知识的分析。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将缺乏房屋土地权利的房屋归属于被告妻子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但由于进行我方当事人最近在外地处理工程项目事宜,较少时间能够照顾到两个孩子,故协商由被告妻子暂为代管孩子,一旦我方当事人外部事务处理完毕,接回子女自己抚养,为此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整个庭审过程大约持续了数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几番调解不成,最终律师经验丰富还是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对于一段20年的婚姻关系,也许通过正规的诉讼程序需要经历2-3次,历时1-2年,诉讼利益的取舍【当事人适当选择放弃一部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的技能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20年的离婚难题,庄律师用了17天快速处理完毕,成功离婚、争取抚养权。


结束语:
很多当事人离婚都期望子女抚养权归属自己,对于子女的关爱和照顾,永远放在第一位,对于财产的性质及多少,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弥补或满足,审时度势、积极应对,保持良好的诉讼心态和状态,配合律师争取最佳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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