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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离婚彩礼可以要回?
发布日期:2014-11-06    作者:张静律师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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