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及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本罪的认定,要重点关注以下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认定
根据相关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立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除了以上情形,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