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具体包括:
1.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集中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
3.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4.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5.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国家机关;
2.个人;
3.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