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认定轻判
辩护词
——董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山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我们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调查。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仅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首先,通过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我们可以得知,本案的发生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仔细分析本案,可知两名被告人在饭店内因提前支付饭费一事与老板张某发生争执被劝开,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二被告人通过李某电话报警后随即离开饭店,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事态激化,期间两次拔打报警电话,希望通过公力救济手段来解决纠纷。从这一点上来讲,二被告人没有寻衅滋事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主观上犯罪故意,这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已经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从二被告人离开饭店时起,被告人与受害人在饭店内发生争执这个阶段也已经告已段落,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其次,在二被告人离开事发现场后,饭店老板张某又指使受害人伙同其他几人,手持啤酒瓶、木棍等凶器追赶并拦截被告人,又主动挑起事端,而且是受害人这边先动手,用啤酒瓶先将被告人项坤打伤,在时间的紧迫性和当时110没有出警的紧急情况下,两名被告人通过公力救济已经来不及也无法避免正在发生的和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况且当时对方人数众多,手持凶器,已严重危及到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无奈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自卫,才造成了今天无法挽回的伤害后果。对此,我们也很痛心。但我们可以设想当时的情景,如果不进行有效的自卫,那么今天的被告人也可能就转化成受害人了,对于这种假设是可能存在,不能排除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中,被告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对于被告人造成受害方一死一伤的结果来看,显然是已经超出法律所要求的必要防卫限度,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其防卫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