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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违约金的定义及多少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的性质
    甲乙双方达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二、违约金高低的判断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调整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本案被告没有应诉,对法院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的释明也没有回复。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判决,不予主动调整,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原、被告利益的失衡,故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这种依职权进行的调整是绝对例外的情形,应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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