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服刑人员的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
一、与服刑人员办理离婚,与正常的离婚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但因为在押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监狱“现场办公”或者由狱警押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由于这样的办理方法比较繁琐,且费时费力,往往不多,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由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基于被告作为在押人员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3、开庭地点设在监狱等服刑机构。
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以保证原告的诉权得以正常进行。
另外,与服刑人员离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被告作为服刑人员,失去人身自由,不宜直接抚养子女,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决子女由原告方抚养。
二、律师说法
关于服刑人员的离婚办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国家有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与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一般是要到监狱里开庭,而不是在法院。所以作为原告,必须了解监狱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的地址。可以通过法院、监狱等部门或者被告的亲属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