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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婚,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简介
近年来,女员工因隐婚、怀孕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屡屡发生。对于很多大龄女青年来说“隐婚”成为其迫不得已的行为:求职时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则可能会被招聘单位拒之门外,而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又往往会背负欺瞒公司的罪名,同时对劳动合同的执行也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因此被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员工隐婚,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
二、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象和隐瞒事实真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退一步讲,即使隐瞒婚姻状况属于欺诈,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但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
三、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隐瞒婚姻状况属于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类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问题。
    此类的规章制度不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款,员工仅对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说明的义务,而对于合同不存在直接相关的情况,员工不存在说明的义务。因而对于没有说明义务的内容,强迫要求说明,并且以未说明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解除,显示公平,因而此类制度应当认定无效,企业应当恢复劳动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区别对待。在求职者的婚姻状况既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用人单位若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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