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在预告期内是否可以解除?
标的接近800万的劳动争议?应该也算是绝无仅有的。目前,本代理人正在处理本案,其中一个关键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已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该预告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又撤销了该解除通知,那么,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预告解除的行为是否能被撤销?
本律师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发表了以下支持撤销的代理意见,真不知道“后事如何”?
(1)根据《民通意见》第76条的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在预告解除期间,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解除通知的效力尚未发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之前的解除通知,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实践中,很多专家学者均持该意见,如《工友》杂志2011年第10期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能否撤回”的解答,亦赞同该观点。
(2)被告(用人单位)单方向被告发出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属于单方行为,并非合同行为,也非共同行为。单方行为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只要不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就有随时撤销自己行为的权利,这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原则,如《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又如《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等。
(3)《劳动合同法》对于被辞退的劳动者给于经济补偿,目的是防止劳动者失业后生活陷入困难。被告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收回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使得双方劳动关系恢复到原始状态,原告也并没有因此产生任何损失,被告的行为维护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得到法律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