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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概念简述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二、律师说法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2、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5、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8、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四、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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