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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缴社保可否申请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简介
目前对于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这是很多劳动者所面临的困惑,并且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律也作出了相关的界定。
二、认为应该属于仲裁和诉讼的范围
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
  其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对该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为职工参保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
在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争议案件又采取了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故经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应该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
最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也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因为社会保险纠纷属于竞合性纠纷(即同一事实或行为引起的劳动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因此,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拒不缴纳社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无效时,还可以报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三、认为不属于仲裁和诉讼的范围
    从早在2001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个司法解释,就已经显现出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已经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尽管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但是最高法院此一条款的立法本意就是将社保缴交标准等争议排除在受理之外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06年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此条的解释是: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及其职工征收、征缴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权利义务,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力内容,此时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应属于行政诉讼,争议双方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或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在近几年来,劳动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已达成共识,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行使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此规定被普遍解读为,仅就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保机构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关,有责任征缴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因欠费或者因缴纳基数、缴纳年限发生纠纷,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争议,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私权纠纷,不应作为民事审判的对象,劳动者应当寻求行政救济。
如果社保机构穷尽行政管理手段仍无力解决,应当告知劳动者不能解决的原因,此时可以认定劳动者因社会保险权益被侵害且无法补救,这无疑会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产生消极损失时,则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由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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