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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工资支付四大误区侵害劳动者权益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近劳动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劳动者的工资之所以遭遇侵害,近一半的情形是来自用人单位及员工对工资发放认识方面的误区。其中,较为突出的有“计件工资可以不付加班费”、“ 参加工作以外活动没工资”、“ 停工停产期间可少付工资”、“ 年薪就是每年一次性付清”四个方面。 
  误区1 
  计件工资可以不付加班费  
  评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150%、200%及最高300%的标准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上述倍数支付其工资。
  误区2
  参加工作以外活动没工资 
  评析:公司应当参加工作以外的活动发放工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此外,《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情形,也属于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最后,《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误区3
  停工停产期间可少付工资 
  评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误区4 
  年薪就是每年一次性付清  
评析: 年薪是一个人工作一年的总收入,是以年固定报酬额为基数分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在表现形式与实质上均等同于月薪,只不过体现着一种激励机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上述规定均明确表明:无论何种工资,均必须“按月支付”或“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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