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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解读车辆第三人责任保险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车辆第三人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两者存在许多方面的不同,但其投保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保证受害人获得赔偿。
下面本律师简要的介绍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不同点,方便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险则具有随意性。车辆如果不购买交强险的话,机动车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也不予检验。对于保险公司,既不得拒绝或则拖延承保交强险,也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而商业险则不同,商业险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自由协商签订。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履行。
    第二、交强险具有统一性,而商业险则具有任意性。交强险在我国统一实施,有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费率和赔偿限额。而商业险则只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签订。
    第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方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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