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即事故受害者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这一方,而肇事者均为机动车一方,在起诉时都把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都是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投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付责任,而免除了被保险人即机动车方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的法律依据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同时,也使得《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具体化。保险公司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并先承担赔偿责任,应无疑义。即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诉讼中,若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难以确定,且待诉讼结束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理赔,对第三者极为不利,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