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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移
发布日期:2014-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诉38条,第二款,此种情况是管辖权移转?若下级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上级,则为移送管辖?移送管辖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1、第38条第2款: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是属于管辖权转移。
  2、是的,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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