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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25    作者:陆德强律师
关于为运输毒品案上诉人蔡某的
二审辩护词
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蔡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上诉人蔡某的二审辩护人,为上诉人蔡某辩护。因本律师曾是蔡某的一审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一审判决的内容,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现在根据二审的庭审调查情况,本律师发表如下为蔡某的辩护意见,恳请尊敬的高院法官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蔡某认为“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符合本案的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辩护人恳请高院考虑上诉人蔡某的上诉理由,并依法对上诉人蔡某改判有期徒刑刑罚
    具体辩护意见阐述如下:
一、上诉人蔡某上诉状中提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不可能发生,应当比照未遂情节,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判处”的观点,值得考虑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足以证实,蔡某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王某贩毒活动进行布控之下,才参与王某指派的运输毒品活动,蔡某的运输行为,客观上确实不可能发生毒品流入社会危害人们健康的结果,而实际结果也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对一个此前并没有贩毒行径的蔡某,一下子判处无期徒刑,是不符合罪行相一致原则的。蔡某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犯罪危害结果对应的刑罚。
二、上诉人没有毒品品质追求,恶性较浅,应对从轻处罚的情节。
上诉人蔡某是因经济上出现难题,才被王某诱骗参与犯罪,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从来没有看到过毒品的样子,而且上诉人对毒品是何种毒品,其品质如何,上诉人从来没有过问也不想过问。而且,王某答应给上诉人的款项,上诉人也没有得到。根据这些,辩护人认为确实应当考虑对上诉人从轻判处。
三、与同案案犯所判处的刑罚相比,一审对上诉人蔡某的判处,确实存在不公
首先,上诉人不仅有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且还有自愿认罪坦白的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而同案的另一判处无期徒刑的案犯,根据判决书的记载,他是避重就轻不认罪。
其次,上诉人对毒品的品质没有具体的追求,持放任态度;而同案的该案犯是居间介绍买家卖家,主观上不仅明知是毒品,客观上也希望交易成功,有追求。
第三,蔡某与同案判处有期徒刑的案犯比较,除了数额上有所区别外,其他情节还比该案犯要轻。例如,蔡某并没有实际接触毒品,而是由王某的上线把“毒品”包装好,放到蔡某开的王某的车上,然后蔡某“连车带货”交给王某;而另一案犯是将毒品携带在身上进行运输。
因此,与同案的比较,一审判处上诉人蔡某无期徒刑,是存在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毒品犯罪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一审判决单纯凭上诉人蔡某“放任而不追求”的毒品数量,就不顾及蔡某所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及主观恶性深浅,就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显然属于量刑畸重,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本案蔡某参与的运输毒品活动始终处于公安机关的布控之中的特殊情节,判处蔡某无期徒刑,显然是罪行不相适应。
    为此,辩护人请求撤销一审对蔡某的判处,改判对上诉人蔡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谢谢!
                             辩护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陆德强
                                        20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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