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货物以后,卖方拒不开发票,能否起诉要求其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货物,甲公司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了全部货款。当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增值税发票时,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拒开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无奈,要求乙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出面帮忙解决,但乙公司仍拒绝为甲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给付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而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税务机关只能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对乙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进行查处,而无权强制乙公司给付增值税发票。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才能解决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单独要求乙公司给付增值税发票,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若甲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要求乙公司给付增值税发票诉讼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因给付增值税发票从属于给付货款义务,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付诸履行,即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义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权利人不享有请求权。若义务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只会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若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增值税发票,乙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迫使乙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行为,甲公司的起诉目的仍然达不到。甲公司之所以要求乙公司给付增值税发票,不仅仅是公司财务作账的需要,更主要的是抵扣税收的问题。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增值税发票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造成甲公司不能扣税损失的,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本案甲公司要求给付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