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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4-10-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可以看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义务只有一项,就是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而用人单位则需要以下几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经常有人问到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这个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是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即支付的,那么就应当离职前支付;如果没有规定的,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的工资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则按照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的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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