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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案
发布日期:2014-10-23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xxx”木马程序的键盘记录功能侵入并控制被害人电脑后,窃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窃得他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计6万余元。其中.李于20071月,通过其注册付费通交易平台,将被害人巨某银行卡账户内2万元资金转账至网友张某提供的张某信用卡账户内,由张某张某刷卡套现后,将所得钱款汇人李的账户内;不久.李又采用相同手法,分别将被害人董某卡内2万元和被害人王某卡内2万元转账至张某账户内,但因银行查到张某账户内上一笔2万元系违规套现,故将张某信用卡账户予以冻结,至案发,该4万元钱款仍冻结在张某信用卡账户内。
    李某通过网络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银行账户的4万元转入其控制的账户,其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对账户钱款已失去控制,并造成了账面损失,即使其控制的账户被冻结无法取现,仍构成盗窃既遂。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犯罪掌握他人支付平台和银行资料密码,将他人银行的存款划到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犯罪已实施完毕,其已实现对他人钱款的秘密非法占有,应该是犯罪既遂。实际上,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他人电子资金划出他人的账户,就成立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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