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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事惹来盗窃案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农村婚事惹来盗窃案
走进七月,如同走进一座烈焰腾腾的熔炉,这样的热度让人浑身发汗,饮食难咽,四肢无力,心猿难安。桃红柳绿的春天过去了,炎热的夏天来临了。夏天骄阳似火,无情的炙烤着大地,平常精神抖擞的大树也变得无精打采了。平时活蹦乱跳的小狗,也懒洋洋的躺在大树下,露出了红红的舌头。路边两旁的大树上,知了没完没了地叫,好像在说:热死了,热死了。小花低下了头,小草弯下了腰,小狗抖动着舌头,一切都显得无精打采。太阳像个大火球般挂在天空,烧烤着大地。马路上,柏油已被太阳烤得发软了。一股热浪扑面而来,让人气也喘不过来。路上的人寥寥无几,平时热闹的步行街上,没有了往日人头攒动的人群,广场上空荡荡的,公园的座椅上也没有人坐着休息,孤单的在那儿。
这真是一个炎热的夏天,热得让人无可奈何。
那是七月的一个下午,天气非常的炎热。
刚一上班,就有一位老妇推门进了我的办公室,急切地说:“好律师呀,你可得救救我儿子,他可是我唯一的亲人了,今年才二十二岁就犯了盗窃罪,一切全完了!让我这个快七十岁的老婆子以后可咋活呀!”看着老妇悲切的心情,我决定为她儿子辩护。
经过审批,办完了法律援助辩护手续后,我便提上公文包,顶着烈日,顾不上炎热和老妇急忙赶三点钟的班车到法院去准备阅卷,通过查阅案卷和阅读起诉书得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于二千年二月夜间翻墙进入本村李XX家将其价值一万五千多元的摩托车盗走。被告人仅有三次交待,而且三次交待的情节完全一样,并且卷宗中还专门记录了“被告人能如实的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老实。”看到这,我心里想,这又是一个没有什么可辩护的案子,只等开庭履行程序罢了,这个案子如此省事简单,我又觉得有点不正常,决定立即会见被告人李XX。当李XX知道我是他的辩护人后,沉默了半晌,突然说:“律师,我没有想偷李XX家的摩托,我和他的女儿XX有二年的恋爱关系,李XX一直反对,极力从中阻止,那天夜里是应他女儿XX之约商定骑摩托逃婚的。”果然有问题。于是,我准备作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应先从XX身上着手调查,两次到李XX家,他家人都称女儿XX不在家。我决定在村里和李XX及李XX同学之间展开调查,通过两天的调查走访,查清弄明了以下几个事实:
第一,XX与XX是同班同学,一九九八年高考双双名落孙山后建立了恋爱关系。
第二,李XX与李XX系同姓,按辈份李XX叫李XX姑姑,这在当地是绝对不能恋爱结婚的,是触犯族规的。
第三,李XX极力反对他们之间的恋爱,除了同姓不能结婚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李XX是村中的首富,而李XX家却是村里最穷的一户,牛气冲天的首富其能把女儿嫁给一无所有的穷光蛋,让自已的女儿在他的眼皮底下吃苦受穷一辈子!人常说:穷帮穷,富帮富,穷富根本不是一条路。不是一条路上的人还谈什么恋爱,李XX是个认死理的人,所以,死活不同意女儿和李XX的婚事。
了解到这些事实,我更增加了信心,但是,还缺少李XX的证据。我第三次去了李XX家,这一次明确地给李XX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发案时你女儿就在现场,所以她必须作证,有作证的义务。
三天后,法院书面通知公开审理,接到通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同意不公开审理,也就意味着我的证据起了作用。李XX到法庭作证时,见到李XX眼泪就不停地流了下来,庄严的法庭上,李XX向法官讲述了这原本就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她和李XX在高中快毕业时就已经私定终身,但因世俗的偏见,“族规”的霸道,使得他们不敢在村中公开结婚,尽管毕业后的第一春节他们已冲破了男女之间的最后界限。二千年二月十日晚,李XX约李XX半夜翻墙到她家一块外出打工逃婚到南方,决定趁夜色骑摩托走,李XX将早已经准备好了的摩托车钥匙交给了李XX,李XX刚把摩托推出门外,就惊动了李XX家的狗,李XX赶到一看是李XX,气不打一处来,不容分说,便抓住李XX,大声喊:“抓贼啊!抓贼啊!”就这样李XX以盗窃的罪名送到了派出所。
被告人李XX当庭也承认:“当时,他承认偷车,是考虑自已受点罪,就能保住XX的名声。”至此,我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主观故意是决定一个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现在问题已经查明,被告李XX不具备偷盗摩托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故意是为了逃婚,而逃婚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请法庭宣告被告李XX无罪。
法庭上,公诉人对我提出的这一切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最后,法庭经过二十分钟的合议,宣告李XX无罪,当庭释放。
可是被无罪释放的李XX却高兴不起来。他说:“我虽然被无罪释放,却永远失去了我心爱的对象啊!”
因为本案使李XX丢尽了面子,一开始就不同意女儿婚事,现在又输了官司,在全村人面前丢尽了脸面,抬不起头来,又怎能把女儿再嫁给让他狠的咬牙切齿的李XX呢?
知道这种情况后,我没有从法律角度考虑去起诉李XX干涉婚姻自由。认为李XX只所以反对女儿的婚姻,也有他自已的考虑。俗语说“解铃还须系铃人”。看来我应该去会会李XX了。
在乡下,有的农人坐在大树下乘凉,闲聊,有的坐在家里手拿“芭蕉扇”,一边看电视,一边扇扇子,几个孩子穿着背心、短裤,戴着草帽,拿着鱼网,匆匆的去捉知了了。还有几个穿着三角裤,在水里给那满舌都是汗的狗洗澡呢!那狗似乎也在欣喜若狂地喊着:“爽!爽!”。还有那爱美的乡下姑娘,把自己那乌黑亮泽的长发卷的高高的,穿着超短裙,正坐在家里不肯出来哩!
我三番五次去李XX家,给他做各种调解劝说工作。首先,我给李XX讲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禁止结婚的法律条款,并没有规定同姓就不能结婚的说法,李XX和李XX论辈份虽然算得上姑侄关系,但两家不是近亲属;既然法律都不禁止,那他们的婚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你虽然是家长,但干涉女儿婚姻自由,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再给李XX讲情理:你女儿与李XX从小青梅竹马,恋爱多年,又是同学,相亲相爱,常言说“硬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你作为家长不能活活拆散他们,破坏他们的婚姻幸福,那样女儿会记恨一辈子的;李XX现在虽然家里很穷,但不能代表一辈子都穷,他年轻、有文化,将来一定会发家致富的,更何况“情人眼里出西施”,他就是要饭的,你女儿也愿意,你是阻挡不了的,既然你知道自已阻拦不住,何不落个顺水人情,非要当那恶人?为了儿女的幸福,作为老人就是吃多大的亏,受多少罪也心甘情愿,却为什么在儿女婚事上不能放手让他们自已选择呢?你是村上的首富,心胸更应该宽阔,大丈夫能容天下难容之事,在儿女婚事上你没有什么可丢人的,如果你还不能解脱,那么你愿意当小人吗?让左邻右舍怎么看你,让儿女为此事恨你一辈子吗?……
就这样,我通过几次三番、苦口婆心的调解劝说,李XX的思想终于做通了。
一个月后,李XX自知阻止不了他们的婚姻,又怕他们继续逃婚,也就顺水推舟的同意了他们的婚事,为俩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当然,我也被李XX和李XX的老母软缠硬拉去参加了他们的婚礼,并作为一对新人的证婚人,使一对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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