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成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成劳人仲委调字[2014]第119号
申请人: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1月×日,住址:拉萨市城关区×路×,身份证号码:631×
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张×
申请人李×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992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加班费7188元;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申请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费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调解书送达之日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条款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成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仲裁员: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
律师后语:因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回拉萨老家工作,故在开庭时并未在场,本律师作为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工作,最后达成一次性支付50000元的调解方案,2014年10月20日,本律师再次来到仲裁委员会代申请人现场收取调解款现金50000元,并且将调解款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达了强烈感激之情,最后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