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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诉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4-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甲涉及特别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甲有住处,检察院仍可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对吗?
  2、甲涉嫌盗窃,检察院认为应逮捕,但甲被拘留后心脏病发作导致重度昏迷,需要住院治疗,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决定取保候审,对吗?
  3、检察院认为甲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甲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作出不逮捕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对吗?
  4、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刑讯逼供,根据该供诉找到了凶器,该凶器是否应当依法排除?
  5、审判时,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该如何处理6、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满18周岁,是否可以组织旁听?
  7、关于强制医疗,法院在医生中发现被告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如何处理?如果在二审中发现,有该如何处理?都是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还是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老师认为是正确的,此时适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一规定。
  3、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将不予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4、凶器一般是不予排除的,但是其供述的证人证言是予以排除的。
  5、按照《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处理: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6、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时实践中是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所以您说的情况一般会公开审理。
  7、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在二审中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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