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
王福利系医疗器械设备制造集团公司职工,于2008年2月15日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为500元,比本单位同岗位工友的最低档工资还低150元。
在劳动合同履行一个月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陪同同学到书店购书时,在一本法律书籍中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间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得知单位与自己所签合同的内容是违背国家规定的。第二天上班后,他找到单位车间领导,反映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车间领导将他的情况向公司劳动工资处作了汇报。劳动工资处的领导则回答说,虽然国家有规定,但只要双方有约定,就得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对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受法律约束。几经协商,小王的试用期间的工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他便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纠正错定的月工资标准。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上,申诉人称“:本人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其中试用期内的工资为500元,期限为两个月。后来本人得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请求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进行纠正。”
被诉人的代理人则答辩称“:虽然国家有规定,但对双方约定的内容,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已经把《劳动合同书》交给了申诉人。是申诉人先签字的,这说明他已
经认可了上述规定。既然双方有约定,就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单位按合同规定办事,并无过错。”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裁决如下: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标准支付申诉人试用期间的工资。2.仲裁费用500元,由被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