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王某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王某当时对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并没有在意。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240元。于是,他找到单位人事部门要求提高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人事部门表示,需要找领导商量后才能决定。几天之后,人事部门明确答复王某,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试用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试用期结束的职工。 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家单位关于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职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