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劳发[2008]338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由用人单位确定,有争议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有争议或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时,除《规定》中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用人单位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含农民工)停工留薪及延长停工留薪的确认,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
三、 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