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4]5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现将有关工伤认定管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所在市、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二、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依照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所对应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