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24日
2004年,徐**在广州**集团公司任会计助理时,造到集团公司部门领导人的打击报复和虐待,于2006年被诊断于"精神分裂症",随后劳动局并未对此种行为认定为工伤,申诉人对此不服,由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广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广东**集团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参与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难点在于: 2、在本案的行政诉讼中,作为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劳动局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还是审查原告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事实? 本律师认为,目前关于工伤方面有效的法律法规,除了《工伤保险条例》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是现行有效的。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和条件,目前的范围的确是比较狭窄的。
1、在职工或亲属认定是工伤,但职工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单位的举证责任如何是由劳动局的调查核实表现出来,还是劳动局居中由单位自己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