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再审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刘某与北京甲有限公司、张某、北京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70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推翻原审裁定,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北京甲有限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北京乙有限公司、张某均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裁定驳回刘某对北京甲有限公司、张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刘某提交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一中民终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尚不能证明北京甲有限公司、张某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刘某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刘某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杨某
审判员 李某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