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谯刑初字第00516号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苏啸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赵心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亳州市谯城区多个商店非法收购白沙软包卷烟,再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向某、唐某、丁某等人进行销售。至案发,共计经营白沙软包卷烟22万余支,涉案金额四万余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朝霞
代理审判员 车海三
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律师提示:
1、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是以情节是否严重为标准。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者,不构成犯罪。
2、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告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入罪的情形是指:(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烟草专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为了垄断国家暴利。现在用刑罚保护这种专营专卖,已经只有烟草了。“糖烟酒”,糖和酒都早已经放开。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小卖部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烟草的现象也很普遍,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就会追究刑事责任。